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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建筑企业资质认定 /重组/合并 /分立/跨省变更等资质核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12-19

办理材料目录


1所有具有部批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扫描件;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4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提供)

5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扫描件;(跨省变更、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6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7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所有企业共同签署)扫描件(需包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内容)。(跨省变更、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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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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