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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对被挂靠人、违法分包人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吗?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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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

A单位为建设单位,B公司为承包单位。然后B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魏某(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魏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胡某实际施工,并且双方签订《承包施工协议书》。而最终因魏某拖欠胡某工程款,导致胡某将魏某及总包B公司一同告上法院。

关于这类案例,之前我们跟大家解析过,不过不同地方及一审、二审、再审都有不同的判决,所以今天咱们再来看下具体的案例。

诉讼经过:

原告:胡某

被告1:魏某

被告2:B公司

诉求:判令B公司和魏某共同向胡某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及至逾款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

B公司是否对魏某支付胡某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B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工程的承包单位,其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魏某,魏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胡某等人具体施工,因此B公司应对魏某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审:A单位为发包人,B公司属于转包人,魏某为违法分包人。胡某所承包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其作为本案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各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B公司应对魏某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再审:B公司未参与胡某与魏某签订《承包施工协议书》,不是合同相对人,也无法律明确规定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B公司不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为A公司,承包单位为B公司。然后B公司将工程转包给C公司,C公司再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D公司实际施工。大家不要觉得关系链很长, 实际上在工程领域这种链条非常普遍,甚至还算是短的。最终还是由于C公司拖欠D公司工程款,导致D公司将A、B、C等都告上了法院。介于案情的复杂性,我们就挑主要的干货来说。

诉讼经过:

原告:D公司

被告1:C公司

被告2:B公司

被告3:A公司

诉求:B公司对C公司支付其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B公司应否对C公司欠付隆兴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观点:

本案系因履行D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劳务工程承包合同》而产生的工程款纠纷。B公司与D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B公司亦非《三方协议书》签约人。D公司未证明A公司将D公司所施工项目的未付工程款已经付给B公司,C公司与B公司之间即使存在挂靠与被挂靠关系,D公司亦不存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向B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D公司关于B公司应当对C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对D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通过上面的两个案例,大家可以看到,原告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以上关于总承包人是否对转包工程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不一,分支持、不支持和区分情形对待三大类,司法较混乱

比如案例1和案例2,法院的判决基本相同,那就是并未认定总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主要理由有二:

1、总承包人不是合同相对人;

2、无法律明确规定总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了,上面也说了,每个地方、不同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但是像上面两个案例的判决结果占据了大多数。而也有些地方: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而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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